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121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河口镇场镇。
负责人:杨兴辉,分社主任。
被告:何文全,男,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诉被告何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撤诉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龙贵
人民陪审员 曹安祥
人民陪审员 王治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