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947号
原告:王命兴,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何宗琦、魏杨平,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蔡锦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诗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命兴与被告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命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命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命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04.5元,由原告王命兴负担。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
人民陪审员 吴善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