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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862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林某甲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林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某甲,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林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李某、林某甲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李某、林某甲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李某、林某甲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李某、林某甲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