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168号原告重庆兆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吴洪繁,经理。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牛霆。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姚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兆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兆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本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兆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兆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