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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民初字第4468号

王玥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东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桂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