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东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桂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
王玥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东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桂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