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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257号

杨传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传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57号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传桦,男,生于1993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68号杨传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传桦已履行罚金1000元,剩余2000元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传桦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美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