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57号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传桦,男,生于1993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68号杨传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传桦已履行罚金1000元,剩余2000元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传桦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美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