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张恒贵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蕾
张某与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张恒贵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