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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92号

张某与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张恒贵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