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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669号

张建与刘超、王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刘超,王会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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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超,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会明,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5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张建所提供的案外人林秋章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案外人林玲所有车牌号为XX号小型越野客车及车牌号为XX号小型轿车。执行中查明,上述财产均为诉前保全的担保财产,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刘超、王会明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建偿还借款306万元及利息,故案外人的担保责任已解除,且根据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案外人林秋章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案外人林玲所有车牌号为XX号小型越野客车及车牌号为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