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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303号

(2016)甘0421执3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丰,李祖岱,魏香润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丰,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李祖岱,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魏香润,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丰与被执行人李祖岱、魏香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李祖岱、魏香润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玉龙

审判员  武多辉

审判员  叶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包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