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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23号

刘有军、岳德芳与李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有军,岳德芳,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23号原告刘有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原告岳德芳,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窦小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刚,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

原告刘有军、岳德芳与被告李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有军、岳德芳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军、岳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有军、岳德芳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海

代理

审判员  陈明琼

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