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巴中市恩阳区石城乡。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张立

审判员  刘志远(代理)

审判员张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