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644号之二
原告:孙红林。
委托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明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
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林诉被告彭明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红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娅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