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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184号

白小勇与邢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小勇,邢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勇,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刘家坪村人,现住中阳县城内人行家属院。被执行人邢利民,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中阳县城内人,现住中阳县城内北街刘家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9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邢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利民在3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利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利民在中阳县人民法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邢利民在中阳县人民法院的工资收入1500元,从2016年8月份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