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79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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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79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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