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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879号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79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汤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