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第71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苗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