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国。被执行人高生祥。李维国申请执行高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高生祥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生祥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生祥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生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