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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12号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12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矛盾纠纷已化解,其撤诉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 林

审 判 员  苟鸣鹤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