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512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矛盾纠纷已化解,其撤诉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 林
审 判 员 苟鸣鹤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