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774号
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斌。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忠玉,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桂才。
委托代理人:陆海,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向子健,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雅静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