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民初1774号

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774号

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斌。

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忠玉,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桂才。

委托代理人:陆海,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向子健,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雅静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