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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513号之一

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白,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显慧,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峰,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园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新巍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巍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新巍峰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科创园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合计371498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3436元,由新巍峰公司负担。科创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款项374934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现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元(该款用于开具执行费)。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有不动产登记。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经营地址调查,该公司原系向科创园公司承租的厂房,现无法与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38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374934元、执行费522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科创园公司通报后,科创园公司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创园公司亦不能提供新巍峰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科创园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创园公司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被执行人新巍峰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执行员 谢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