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8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54号。
主要
负责人:张文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宗文,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昌,该行职工。
被告:马德强,居民。
被告:韩文臣,居民。
被告:韩军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马德强、韩文臣、韩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德强、韩文臣、韩军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德强、韩文臣、韩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妮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淑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