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025号
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国仁,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沈嵘华,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清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