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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488号

严明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488号罪犯严明成,绰号“黄毛”,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严明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毒,于2009年5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2年1月17日释放。本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射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严明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明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明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