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2执226号

句容市福成铭陶瓷有限公司与步锁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句容市福成铭陶瓷有限公司,步锁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福成铭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长城村芦杆新村2号。法定代表人罗宜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步锁儿。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福成铭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步锁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5785元,申请执行费73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为东

审判员  潘光耀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