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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812号

执行人马江与被执行人曹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江,曹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马江,男。被执行人曹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江与被执行人曹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