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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021号

亳州市华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云统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亳州市华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云统华,宋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丁增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爱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华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云统华,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宋祥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华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统华、宋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云统华、宋祥华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申请撤回对云统华、宋祥华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撤回对云统华、宋祥华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秋菊

审判员  许 林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