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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461号

金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461号

原告:金某,男,生于1955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德福,勉县新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生于1961年11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童

人民陪审员  曾建国

人民陪审员  吴健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