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461号
原告:金某,男,生于1955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德福,勉县新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生于1961年11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童
人民陪审员 曾建国
人民陪审员 吴健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