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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932号

尹某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32号原告尹某某,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扶余市。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红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