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32号原告尹某某,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扶余市。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红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