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5404号

姚某与林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404号原告姚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彭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黎黎

审 判 员  林立楠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