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471号原告刘彦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吴百顺,男,4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君诉被告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君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彦君负担。
审判员 白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