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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471号

原告刘彦君诉被告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彦君,吴百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471号原告刘彦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吴百顺,男,4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君诉被告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君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彦君负担。

审判员  白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