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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1526号

杨正海与胡兰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正海,胡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1526号原告杨正海,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胡兰生,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海与被告胡兰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兰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海对被告胡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海撤回对被告胡兰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正海负担。

审判员  李名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