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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597号

应明西与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应明西,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597号

原告:应明西,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大战乡下方垟村**号。

被告:李梅,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景颇族,住仙居县大战乡下方垟村**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应明西与被告李梅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应明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应明西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斌

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

人民陪审员  泮杭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