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597号
原告:应明西,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大战乡下方垟村**号。
被告:李梅,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景颇族,住仙居县大战乡下方垟村**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应明西与被告李梅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应明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应明西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斌
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
人民陪审员 泮杭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