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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2079号

刘淑凤与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淑凤,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079号原告刘淑凤,女,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259130XC。

法定代表人:窦国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凤诉被告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日原告刘淑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邯郸市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占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