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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垦执字第187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张前进与合同、无因管��、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前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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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垦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委托代理人牛延新,系该公司客服部员工。被执行人张前进,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第五师双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被��行人张前进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塔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11250元,已执行1125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前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5)塔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在具备执行���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赛 肯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张本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行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