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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251号

汪举汀与陈金龙、江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举汀,陈金龙,江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251号原告汪举汀,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金龙,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晓春,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举汀与被告陈金龙、江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举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举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举汀负担。

审判员 范 志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阙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