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386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仲某之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