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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386号

王某与仲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王某,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386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仲某之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