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830号申请执行人梁宏伟。被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苏颖。被执行人河南天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被执行人河南省福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梁宏伟诉刘国伟、苏颖、河南天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福临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国伟、苏颖、河南天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福临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宏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国伟、苏颖、河南天润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福临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361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