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执888-1号

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王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王秋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888-1号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业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秋华,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根据申请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及嘉国土资监字[2015]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嘉祥支行账户62×××17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即从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继同

审判员  高中谦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