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315号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继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继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4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史继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继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4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史继承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安森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继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审判员 张立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