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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657号

陈锦梅与莫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锦梅,莫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梅。被执行人莫苑。陈锦梅申请执行莫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锦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莫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东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