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2-6层)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池应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0元,由原告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