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曹睿与被执行人曹永江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曹睿,女,2000年5月27日生,汉族,延吉市第四中学学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曹永江,男,1973年1月16日生,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睿与被执行曹永江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抚养费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永江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600元。

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曹永江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