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文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恒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燕、时文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628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受理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诉李燕、时文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李燕、时文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系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达并执行,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
经审理查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分别立案受理原告时文波诉被告尹亮、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和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李燕诉被告尹亮、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和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应时文波、李燕的申请,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建南民初字第698号、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尹亮、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和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0万元、890万元的财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裁定,查封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区光明大道南段西侧楼盘名称为旭日尚城的部分商铺,同时冻结其银行存款220万元(账号:3466)。2016年4月13日、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苏01民终853号、8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燕、时文波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4月2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建南民初字第698号、69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2016年5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民终853-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2016年5月4日,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以李燕、时文波滥用诉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燕、时文波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3378141元。原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燕、时文波诉尹亮、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和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且保全措施已被解除后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系因李燕、时文波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存款均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本院已经受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燕、时文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燕、时文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出有关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系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该申请行为发生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有关财产保全裁定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达并执行;上诉人并未到过安徽省霍邱县,也未向被上诉人财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要求查封被上诉人的财产;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只能是南京市建邺区。一审法院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申请,依法到安徽省霍邱县依职权查封被上诉人财产的独立行为,认定为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发生地,显然没有根据。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全行为,无论是发生诉中或诉前,其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查封财产的法定行为,因此本案应参照适用该项规定,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诉讼保全行为造成损失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保全造成损失为侵权纠纷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存款均在安徽省霍邱县辖区,因此,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朱晓青
代理
审判员 卢文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雅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