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民初3189号原告陈中福,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先学,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陈中福诉被告王先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中福,被告王先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经张兴旺介绍,被告王先学将位于东皇镇洋台湾雷双全住宅的外墙砖装修承包给原告陈中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外墙砖单价45.00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生活费由陈中福本人垫付,待外墙砖装修完工,撤外墙架子时,丈量收方,一次性付清工人工资,目前为止,已完工12个月,且雷双全住宅已有人入住,我工人的工资,王先学一分未支付,后经大陆村村委协调解决,被告王先学于2016年2月写下欠条,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告王先学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学支付原告工人工资31950.00元。
被告王先学辩称:王先学承包到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内容承包给原告,对差欠原告31950.00元劳务费无异议,但因老板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现在没有能力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王先学将雷双全房屋的外墙砖装修承包给原告陈中福。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先学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陈宗福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我王先学今欠陈宗福在洋台湾雷双权家贴外墙砖工人工资31950.0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现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违此约,按总款的5%计算(每日),附:外墙总方量:710.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45元,欠款人,王先学。…”因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持上述诉理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贴外墙砖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先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明确载明了被告王先学差欠原告陈宗福的工资的金额及付款期限,但被告王先学未按照约定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务费用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先学支付欠款319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先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宗福支付劳务费3195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00元,由被告王先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牟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