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856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莉,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审 判 员 于泽洋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