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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856号

杨凤杰与许振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856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莉,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楠

审 判 员  于泽洋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