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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502号

曹县银河胶业有限公司与曹县三禾木业有限公司、崔世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县银河胶业有限公司,曹县三禾木业有限公司,崔世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502号

原告:曹县银河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喜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健,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三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自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世亭,农民。

原告曹县银河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三禾木业有限公司、崔世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银河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