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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83号

张爽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爽,台河市新兴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3号

申请人:张爽,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桃东街道五委4组。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46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5月18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4】第46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张爽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爽79,200.00元。

二、执行费1,08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新执字第283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