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406号罪犯陈文丰,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文丰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3)建刑二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陈文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文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