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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52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周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5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西陵区西凌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昌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洁,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

审判员  程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