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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刑初207号

被告人聂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之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男。2016年7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鸿馨、

书记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聂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予以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聂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聂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资格五年。2016年5月26日晚,聂某某因酒后驾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查获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假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本院(2013)城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聂某某2013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等书证证实:2013年11月被告人聂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资格五年。3、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6日晚,聂某某因酒后驾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查获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4、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聂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一个。5、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聂某某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假证。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聂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7、被告人聂某某供述称:2013年12月我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资格五年。2016年3月间,我通过淘宝网以300元制作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使用。2016年5月26日晚,我因酒后驾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查获我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驾驶资格被吊销后,又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正确,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