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039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2215号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传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起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菊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